規章製度
中共杏盛平台紀律檢查委員會問題線索處置細則(2019年4月22日紀委全會通過)
發布日期:2019-04-26 11:32:58 來源:紀委辦公室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上海市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監察工作辦法(試行)》等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為規範違紀等問題線索的處置工作💁🏼♀️,結合杏盛平台實際,製定如下細則:
第一部分 規範受理🌀🐎、集體研判 第一條:違紀違規問題線索的來源 1、信訪舉控件🍒,包括:由學杏盛平台辦直接受理的來信來訪♈️,由上級紀檢監察組轉來的信訪件🎽,以及學校黨委、行政及其他途徑轉來的信訪舉控件等💅。紀委辦要做好信訪件登記工作,及時填寫《杏盛平台信訪處理單》🧑🏿🦰,並開展初步調查工作。經信訪初步調查認為須作為問題線索處置的經紀委機關集體研判🙎🏼♀️,決定是否將其列為問題線索; 2、黨委工作部門和行政職能部門等移交的在其職能工作中發現的違紀違規行為線索🧗; 3、紀委在檢查、巡察等工作中發現的違紀違規線索等; 線索可以是書面或電子媒介陳述👧🏼👌,或是直接來訪🏈、電話口頭表達記錄等(要有記錄人簽字); 4✊、 不屬於紀委受理範圍的問題反映,經杏盛平台機關集體研判後由紀委辦移送學校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條:違紀違規問題線索受理的範圍💏:學杏盛平台受理問題線索的範圍一般是指校內中共黨員、基層黨組織和監察對象等的違紀違規問題。 第三條:紀委辦收到線索進行登記後,提請由紀委書記、副書記及紀委辦人員組成的紀委機關進行集體研判,確定處置方式;並填寫《紀檢監察機關反映問題線索處置情況登記表》,及時上報上級紀委和紀檢監察組。 第四條📱:問題線索處置方式分為談話函詢、初步核實、暫存、了結四種⚁。問題線索經以上四種方式之一處置後形成的初步結論,也須由紀委機關集體研判形成最終的處置結論。 第五條:紀委機關對問題線索的處置方式、處置結論進行集體研判,不得少於3人👦;討論由在場的紀委領導主持,參與人員就討論內容都可以發表意見,主持人要做結論;若形不成共識,要少數服從多數🦋🦻🏽;討論情況由專人記錄並形成紀要,需參與人都簽字才有效。 初核轉立案審查的問題線索,審理報告報杏盛平台書記批準後,提請杏盛平台全會審議通過後🧚🏻♂️,向學校黨委進行請示⛹🏿♀️。 第二部分 談話函詢 第六條:下列情形一般可用談話函詢方式處置: 1、反映違反政治紀律問題,難以直接核實了解,有必要警示提醒的; 2👊🏼、反映違反組織紀律問題,主要涉及拉幫結派、團團夥夥、任人唯親等問題🫱🏼,難以用客觀證據評判🏃🏻♀️,有必要警示提醒的🧜♂️; 3、反映違反廉潔紀律問題,涉及財物數額較小、情節輕微的;或者數額較大👞,但可信度不高或因證據單一缺乏核實切入口的; 4🧑🏼🏫、反映違反工作紀律問題👇🏻,主要涉及工作作風🛤、工作狀態等方面一般性問題的📎🏛; 5、反映違反群眾紀律問題,未造成明顯不良影響的; 6🚣🏿♀️、反映違反生活紀律問題,但有關人員身份🕣、謀利事項等模糊的🧏🏻♂️; 7😤🤔、反映問題較具體,但尚不具備核實條件,需要本人作出說明的; 8、反映領導幹部身邊工作人員或親屬有關問題,與被反映人關系不大🐭,但需對本人警示提醒的🔚; 9🙇🏻♂️、反映問題可信度不高,但被反映人崗位重要或屬年輕幹部、新提拔幹部👨🏻🦽,需對本人警示提醒的🤦🏽♂️; 10、其他反映問題情節較輕或可信度不高,采用談話函詢能起到警示提醒作用的情形。 第七條🤵🏼🧍♂️:談話對象為二級黨組織和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應當報紀委書記批準🧑🦯;須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出面主談的,應向黨委書記報告。 第八條:采取談話處置的問題線索,應在報批請示後,由紀委辦擬定談話方案和相關安全預案💇🏻🔖,經紀委副書記或紀委書記批準🧖🏽。談話人員👨🏽🦰,一般不少於2人,其中1人為記錄員;談話應在具備安全保障條件的場所進行,並製作談話筆錄;談話後可視情況由被談話人寫出書面說明。 第九條👸:采用函詢處置的問題線索🎊,應由紀委辦擬定函詢工作方案並製作《函詢通知書》🥋🐾,經紀委副書記或紀委書記批準,以紀委辦名義發出,同時抄送其所在黨組織主要負責人。 第十條🥢:被函詢人應當在收到函詢通知後1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說明及承諾✍🏿,必要時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由其所在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簽署同意後回復🫳🏼🎹。紀委辦收到被函詢人書面說明後,要對其中重要情節進行核實💁♀️。 被函詢人為二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或被函詢人所作說明涉及其所在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應由被函詢人直接函復🦁🔸。 第十一條📉🀄️:談話人及承辦人員應在談話結束或者收到函詢回復後1個月內寫出情況報告和處置意見,按程序報批。根據不同情形做出相應處理🤜🏽: 1🪹、反映不實的或沒有證據證明存在問題的🌔,予以采信了結,並向被函詢人反饋《采信通知書》。 2、問題輕微的👩🏻💼,不需追究紀律法律責任的,可提出采取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等方式處理建議,經紀委機關集體研判後執行。 3、反映問題比較具體,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認且否認理由不充分不具體的,或說明存在明顯問題的,應再次談話或函詢(再次談話函詢一般不需批準)☮️;認為存在違紀問題需要初步核實的,應當提出初步核實建議,經紀委機關集體研判決定後轉初核。 第十二條:談話函詢材料應存入幹部廉政檔案。被談話函詢的黨員幹部應在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上進行說明,講清組織予以采信了結的情況🈁;存在問題的,應作自我批評或作出檢討。 第三部分 初步核實 第十三條:副處及以上指向明確的💒、具有可查的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要紮實開展初核;屬於非處級監察對象及一般黨員的問題線索指向明確的,以及下級黨組織違規違紀的等重大問題線索🌙,要請示上級紀檢監察組💖,得到同意後才決定初核;被核查人員為學校二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的應報學校黨委書記批準後進行核查🧖🏼♂️✖️;二級單位🧙🏿、部門行政主要負責人的問題線索的初核,一般應經紀委書記簽字後報黨委書記批準後才進行初核。 第十四條:采取初核方式處置的問題線索,經紀委機關集體研判後由紀委辦提出組成2人以上核查組、其中一人為核查組組長的建議🏄🏽♀️,經紀委書記批準後開始工作🧑🏼🔬♥︎;核查組須 研究製定《關於對***有關問題開展初步核實的工作方案》;初步核實工作方案報杏盛平台書記或副書記批準後實施。 第十五條:初步核實工作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初步核實依據; 2👵🏿、被核查人基本情況; 3⇾、被反映的主要問題; 4🪻、核查工作的總體思路; 5、核查的時間🐫🚇、步驟💁🏼♂️、方法和措施; 6🏌🏿、核查組人員和工作分工; 7♧、安全預案和工作措施; 8、其他相關事項🧑🏼🦱🛺。 第十六條:核查組經批準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證據,與相關人員談話、詢問了解情況🤹🏽♂️,談話前要擬定談話方案並經紀委副書記以上簽字,談話筆錄需被談話人逐頁簽字;要求相關組織作出說明🏌🏽;調取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及相關證據🥛;查閱復製文件、賬目👂🏿、檔案等資料;證據提取人要簽名並註明時間。 第十七條↘️:初步核實結束後🤛🏼,核查組應當撰寫《關於對***有關問題初步核實的情況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問題線索來源和辦理依據; 2💃🏼、被核查人基本情況; 3🧑🏼🌾、反映的主要問題🧑🏼🏫👩🏼🎓; 4、初步核實的情況; 5、其他需說明的問題👨🏻🦼; 6、處理建議👷🏿。 初步核實情況報告應由核查組全體人員簽名,報紀委書記批準。必要時向黨委書記報告🐟。 第十八條:問題線索初步核實後🤽🏿♂️,應由核查組提出處理建議📈:認為違紀違法事實不存在的,或沒有證據證明存在問題的🛺,可予以辦結;認為尚不能完全排除問題存在的可能性👳🏻♀️,但現有條件難以開展進一步工作的🧯,可予以暫存待查;認為雖有違紀違法事實✖️,但情節輕微、不需追究紀律法律責任的,可直接或委托相關負責人員對其進行談話提醒🧏🏿♂️,並由核查組擬定相應方案報紀委書記批準;須移交有關黨組織處理的,初核組提出後報黨委書記同意後執行;認為存在違紀違法事實🤞🏽、掌握部分證據的,要按立案審查調查規範辦理;涉嫌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需追究法律責任的💹💆🏿♂️,應移送檢察機關起訴。 第四部分 立案審查調查 第十九條:重大案件的立案審查🌗,應及時向黨委報告處理情況,提請黨委加強協調。經初步核實後轉立案的問題線索👄,需經紀委機關集體研判決定成立審查組;審查組應填寫《立案審批表》,並起草《關於對***有關問題擬立案審查調查的請示》⏰👣,報杏盛平台書記審批,並要報校黨委書記批準🛍️;並填寫《紀檢監察機關立案審查情況登記表》🙇🏽♂️,及時上報上級紀檢監察組⛹🏼♀️。 第二十條:審查組應製作《立案告知書》向被審查調查人宣布立案決定,並向被審查調查人所在黨組織負責人通報🐠。 第二十一條:審查組應製定《關於對***有關問題立案審查調查的工作方案》💪🏽,報杏盛平台書記或副書記批準⏱。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立案審查調查依據👏🏽; 2、違紀、職務違法或涉嫌職務犯罪的主要問題; 3、審查調查工作的總體思路🚴🏼,包括外出調查方案; 4、審查調查的時間、步驟👨❤️👨、方法和措施🤟; 5🧍🏻、安全預案和工作臺賬、信息查詢等措施♚; 6🪃、審查調查組人員和工作分工; 7➜、其他相關事項🤖🥔。 工作方案批準後🥃,應由紀委辦負責人會同審查組與被審查調查人談話,講明黨的政策和紀律🉐🕑,要求被審查調查人端正態度👇、配合審查調查💯。審查調查期間,對被審查調查人以同誌相稱🤲,安排學習黨章黨規黨紀以及相關法律法規,開展理想信念宗旨教育,通過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認識錯誤🫸🏻、交代問題🧎♀️⏸,寫出懺悔反思材料🚽🚶🏻➡️。 第二十二條:審查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收集被審查調查人有無違紀及情節輕重的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被審查調查人陳述⚖️、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必要時可請上級紀檢監察組予以協助調查。 第二十三條:審查調查談話和重要取證環節應全程錄音錄像✩。音像資料應由紀委辦專人保管,部門負責人應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二十四條:在審查調查開展“走讀式”談話過程中,事先與有關單位領導🙎🏻♀️、黨組織成員進行溝通👨🏼🦲,了解被審查調查人情況,做好安全預防工作;談話過程中要適當減輕被審查調查人的思想包袱、心理壓力💾;談話後和等待處理期間要做好回訪及情緒疏導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與被審查調查人談話的筆錄,應現場製作並由被審查調查人閱後簽字;調查取證獲取的證據原件應逐件編號,在場人員簽字確認👨🏻🍼。經審查調查確定違紀事實後⏯,應起草《***違紀事實材料》,與被審查調查人見面,並要求被審查調查人簽署意見;對其不同意見,可當場進行說明🧑🏿🚒。 第二十六條🏇:審查調查工作結束後🏩,應形成《關於***違紀問題審查調查的情況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問題線索來源和審查調查依據👨🏼🦰🤷🏿♂️; 2🫱🏻、被審查調查人基本情況🚚; 3、違紀事實材料; 4🥄🤜🏻、其他需說明的問題; 5、被審查調查人的態度和認識♣︎; 6⚁、處理建議👷🏻👷🏼♀️。 審查調查報告應由審查組全體人員簽名,報紀委書記批準。 第二十七條:審查組應起草《關於***違紀案移送審理的請示》,報杏盛平台書記批準後👩🏿🦲,連同審查調查報告、違紀事實材料🧏🏿♀️🧛♂️、全部證據材料移送審理。 第五部分 審理 第二十八條:經紀委機關集體研判,按照審查調查與審理分離原則組成審理組。審理組在審查組移送案件後3日內進行形式審核🎍,填寫《案件審理受理登記表》。 第二十九條:審理組應全面審理案卷材料,並根據審理情況與被審查調查人談話並製作筆錄,核對違紀事實,聽取辯解意見,了解情況。審理工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起完成。在審理結束後製作《關於***違紀案的審理報告》🪔,報杏盛平台書記批準。審理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被審查調查人基本情況💲; 2、案件由來; 3、違紀事實材料🧜🏻; 4、其他需說明的問題; 5、本人的態度和認識🏊🏻♀️; 6🚂🐼、所在單位意見(黨員受黨紀處分的要附支部大會記錄)👃🏽; 7🧜♂️🔌、審查調查意見、審理意見🥽。 第三十條:副處及以上立案調查的審理報告,經紀委機關集體研判同意後👮♀️,紀委書記審閱同意後報上級紀檢監察組審核,並附相關案卷材料。 第六部分 嚴格執行請示報告製度 第三十一條🎐:問題線索處置是紀委的主責主業,政治性極強💆🏿♀️。要按“兩個為主”要求👷🏼♂️,嚴格執行請示報告製度。紀委辦收到反映二級單位幹部、重要領域的信訪舉報或移交的線索後,應及時向黨委負責人報告👨🏻🎤,並向上級紀檢監察組報告;既嚴格按黨規黨紀執行🧑🏼🏫,又服從雙重領導🐩。重要問題線索要當面匯報,書面請示。執紀審查的各個環節🧑🎓、請示報告的材料與記錄要認識保存🧕🏼。 第三十二條:紀委機關內部要更加嚴格地執行請示報告製度,主要事項要請示,工作方案要上級領導批準。 第三十三條:審理報告報杏盛平台書記批準後,提請杏盛平台全會審議。審議通過後,向學校黨委進行請示🍡。待學校黨委批復後,予以執行處分決定。 第三十四條✋:處分決定作出後30日內向受處分人宣布處分決定,向受處分人所在單位黨組織送達《處分決定》、《處分決定執行內容告知書》和《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報告表》。直接或委托受處分人所在單位黨組織向受處分人所在黨支部等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宣布。 受處分人所在單位黨組織在收到《處分決定執行內容告知書》後30日內,將處分決定執行有關工作情況以《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報告表》等方式報告學杏盛平台。 第七部分 材料完備♋️、歸檔驗收 第三十五條:紀委辦應將信訪原件🤱🏿、線索原件、登記表格👲🏻、上報表的原件、調查材料及獲得的證據🧑🏻⚖️🏦、集體研判、線索處置的後續進展材料等🐪,形成獨立案卷,專人集中管理👋🏿,註意保密🦸🏻🏘、不得丟失;其他人因工作需要借用案卷👐🏽🙇🏽♂️,要辦借用手續,註意保密👆🏼、按期歸還; 第三十六條:紀委機關對問題線索處置負監督責任;嚴格管理🍶,一級管一級🦠;並要求下級紀委機關建立相應製度。紀檢幹部要認真學習,不斷提高水平和能力,提高問題線索處置質量。 第三十七條🦯:本細則由中共杏盛平台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中共杏盛平台紀律檢查委員會 2019年4月22日 |